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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程序

I.介绍性条款

  1. 本《投诉程序》是 BENY, spol. s r.o. 公司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BENY, spol. s r.o. 公司注册地址为布拉格第一区 Václavské nám. 801/52,身份证号码:63670992,在布拉格市法院 C 区商业注册处注册,编号 37932(以下简称 "卖方")。
  2. 本投诉程序适用于卖方和买方在卖方的经营场所或通过任何远程通信方式(如电话、电子邮件或卖方的网上商店)签订的购买合同,买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并非在其贸易或经营过程中或在其独立专业活动过程中行事。如果买方是在其业务范围内行事,则卖方的瑕疵责任以及因瑕疵履约而产生的权利行使时限均受《民法典》相关条款的约束。
  3. 卖方的网上商店以 BENY 商标在www.beny.cz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上运营。
  4. 本投诉程序中的规定优先于条款和条件中的规定。
  5. 此处未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相关法律管辖,特别是第 89/2012 Coll.号法案、经修订的《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经修订的第 634/1992 Coll.号法案《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

II.行使瑕疵履行权的时限

  1. 买方可在收货后两年内对货物出现的瑕疵提出投诉。卖方有责任确保买方在收到货物时货物没有缺陷。如果缺陷在收货后一年内显现,则应视为收货时即有缺陷。
  2. 第 II 条第(1)款所述的期限不包括买方因有正当理由投诉货物缺陷而无法使用货物的期限。
  3. 瑕疵履行权不适用于因使用而造成的货物(或其部件)的正常损耗,或在使用过货物的情况下,与先前使用程度相应的损耗。
  4. 如果卖方根据《民法典》第 2113 条的规定对特定货物提供质量担保,则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书面担保(以担保书的形式)。保证书必须包含《民法典》第 2174a 条规定的信息。如果货物的性质允许,则只需向买方出具包含前句所述信息的购买证明,而无需出具保证书。
  5. 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址(考虑到所售货物的营业范围,在该地址接受索赔是可能的)或在卖方的注册办事处行使因瑕疵履行而产生的权利。

III.买方接受货物

  1. 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尽可能检查货物并确认其特性。如果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缺陷,应及时通知卖方。
  2. 如果货物是交付给买方的(即不是在卖方处所移交的),卖方建议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立即检查货物的状况(包装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等)。买方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采购合同的货物,即不完整或损坏的货物。如果买方从承运商处接受了此类损坏的货物,卖方建议买方在承运商的交接报告中描述损坏情况,以便日后对瑕疵履约进行索赔,并立即将货物损坏情况通知卖方(eshop@beny.cz,或+420 222 210 045),同时向卖方发送一份与承运商共同起草的关于货物损坏或不完整的报告。

IV.因货物瑕疵而产生的权利,索赔的处理

  1. 根据索赔货物的性质,买方在行使瑕疵履行权时享有以下权利。买方可以要求交付无瑕疵的新货物或对货物进行修理,除非所选择的消除瑕疵的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是不可能的或不合理的昂贵;

    1.2 买方可以要求获得合理的货款折扣或撤销合同,如果:

    a) 卖方拒绝消除瑕疵或没有按照本《投诉程序》第 IV 条第 1.1 款的规定消除瑕疵;

    b) 瑕疵重复出现(即: a) 卖方拒绝消除瑕疵或没有按照本《投诉程序》第 IV 条第 1.1 款的规定消除瑕疵; b) 卖方拒绝消除瑕疵或没有按照本《投诉程序》第 IV 条第 1.1 款的规定消除瑕疵。e.

    c) 如果缺陷是对合同的实质性违反,或

    d) 如果从卖方的声明或当时的情况来看,缺陷显然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或在不给买方造成过大困难的情况下得到补救,

    e) 如果货物因多重缺陷而无法正常使用(即如果货物至少有三个缺陷使其无法正常使用),

    f) 如果缺陷无法得到补救,且有缺陷的物品因此无法正常使用。

    1.3 如果缺陷微不足道,买方不得撤销合同。
  2. 索赔解决方式的选择应由买方提出。卖方应提请买方注意任何不适当的选择,并建议一种适当的方法(特别是如果买方要求一种与可补救缺陷有关的方法,但卖方发现该缺陷是不可补救的)。如果卖方给予了合理的折扣,则以后不得就给予合理折扣的缺陷要求退货。
  3. 如果对货物缺陷的补救是不可能的或不合理的昂贵,卖方有权拒绝补救,特别是考虑到缺陷的重要性和货物在没有缺陷的情况下的价值。
  4. 卖方应立即对投诉做出决定,在复杂情况下,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该时限不包括专业评估所需的货物或服务类型的适当时间。
  5. 卖方应解决投诉,包括卖方消除缺陷,不得无故拖延,最迟应在投诉之日起30天内解决。30天的期限可以通过与买方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延长,且延长时间不得过长。在此期限到期后,货物中的缺陷应被视为实际存在,买方应享有与无法弥补的缺陷相同的权利。
  6. 卖方应向买方出具一份书面确认函,说明何时提出索赔、索赔内容、索赔需要何种处理方式、买方用于提供索赔处理信息的联系方式,以及索赔处理方式的确认日期,包括确认维修和索赔期限,或驳回索赔的理由。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出具索赔处理日期和方法的确认函,包括对维修和维修期限的确认,或拒绝索赔的书面理由。
  7. 买方有权获得与行使因瑕疵履行而产生的权利相关的、实际合理发生的必要费用(特别是买方在寄送索赔货物时支付的邮费)的补偿。
  8. 如果买方在本应进行维修的期限届满后一 (1) 个月内仍未收回索赔货物,或者经双方同意在维修报告寄出后一 (1) 个月内才进行维修,则卖方有权按每延迟一天收取 50 捷克克朗的仓储费。如果买方在有义务接收货物之日起六 (6) 个月内仍未接收索赔货物,则卖方保留将货物出售给第三方的权利。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出售收益,减去货物的维修或改造费用、仓储费和销售成本。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卖方主张获得收益的权利。
  9. 送去索赔的货物只对买方所述的缺陷进行审议。
  10. 货物必须在无污染的情况下交付,以便对买方的缺陷索赔进行评估。
  11. 货物缺陷责任权尤其不适用于(但不限于)因以下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a) 货物的机械损坏,(b) 货物的使用条件在温度、灰尘、湿度、化学和机械影响方面与卖方或制造商直接指定的环境不符,(c) 货物的装配、安装、处理不当或疏忽,(d) 货物的过度装载或使用违反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或一般原则,(e) 无条件的干预或参数更改,(f) 买方改装的货物,如果缺陷是由于此类干预造成的,(g) 自然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
  12. 如果瑕疵是由买方造成的,则买方无权享有瑕疵履行权。
  13. 如果卖方认定买方无权就瑕疵履行提出索赔,尤其是在投诉程序第lV(11)条提及的情况下,买方的索赔要求应被驳回。这种情况下的货物维修只能由卖方和买方协商进行,但买方必须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V. 最后条款

  1. 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争议应由捷克共和国普通法院根据捷克法律解决。可通过捷克贸易检查局进行庭外争议解决。
  2. 投诉程序以及条款和条件以电子形式发布在卖方网站上。
  3. 卖方的联系方式如下:交货地址Václavské nám.801/52, 110 00 Prague 1,
    电子邮件地址:info@beny.cz。
  4. 本投诉程序自 2023 年 1 月 24 日起生效。